吉水法院网讯 8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吴规梅与被告温阳中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负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谈婚,于1998年12月2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1999年12月26日生育一男孩。2006年8月被告与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将原告殴打,被告外出打工,自此未与原告联系,未尽抚养小孩义务。另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无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规梅与被告温阳中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自2006年8月份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外出打工,与原告没有任何音讯往来,原、被告分居已满四年,因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应予以支持。婚生小孩近年来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父亲的责任,为有利于小孩成长,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应负担抚养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