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刘都军应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告波人民币2800元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被告称交了2800元就可以代办好驾驶执照,原告就给了被告2800元,由被告代原告办理驾驶执照,但被告一直未予办理。原告便要求被告退还2800元,但被告一直未退。被告只是于2009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今收到刘告波人民币叁仟元整”的收条一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办驾照款2800元,但被告均以暂无钱归还为由推拖至今,原告无奈之下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代办驾驶执照收取原告2800元,而被告一直未能为原告办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一直未及时归还。对此,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的2800元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予以及时返还。因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办驾驶执照款28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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