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调解,被告给付原告22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冰释前嫌。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小斌与被告李辉多年来有水泥生意上的往来。被告到原告处贩卖水泥,经常会赊欠原告水泥款。2007年12月3日和2008年6月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18870元和3400元的水泥款欠条各一张,被告累计结欠原告水泥款22270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了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水泥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水泥款22270元及利息3520元。
法院受理此案,承办法官认为判决结案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可能使双方在诉讼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了彻底解决纠纷,法官遂加强双方思想沟通,最终双方均做出让步,被告给付原告22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事后双方当事人都握住法官的手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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