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经理与被告张冬花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经理与被告张冬花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8年6月18日在吉水县八都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子女三人。长子叶佳伟,1999年3月13日出生;女儿叶红艳,2006年12月31日出生(现车祸身亡);次子叶佳鸿,2008年1月24日出生。自结婚至2006年,夫妻双方都在家种田,并添置了以下财产:在八都镇城元村建造砖混结构房屋一层,面积130平方米;吉安市贸易广场菜市场店面一间,面积14.4平方米,购买价7万元;在吉水水南镇新居村与他人合伙购买荒山一块。2008年,夫妻双方又在吉水农贸市场租店做烤鸭生意,夫妻关系相处和睦。2009年5月,因原告在外与一彭姓女子有不正当往来,加上叶佳伟车祸致残,叶红艳车祸身亡,夫妻为此有时发生口角。为此,原告以被告性格急躁,对其经常呵斥,遭遇被告娘家人闲话,夫妻无法继续相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愿意和好夫妻关系,共同努力抚养好两个儿子,因被告提出要原告当即拿出12万元到吉水购买住房,原告不敢答应。为此,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子女三个,同时添置了许多财产。近年来,由于原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往来,家庭子女遭车祸,夫妻为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吵,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对待完全可以避免,现夫妻双方均表示愿意和好夫妻关系,共同努力维护好家庭,双方间的小矛盾可以化解。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