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发票不真拒赔 判决保险公司付款

  发布时间:2010-08-25 22:35:10


    吉水法院网讯 8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寿保险吉安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何春明三轮摩托车修理费165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鄢安亮驾驶赣DY2836号小型变通客车从金滩开往八都途径吉水赣江大桥交叉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鲁V8J784号三轮车和王立明驾驶的赣D47630号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吉水县交通警察大队第00277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鄢安亮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春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立明不负事故的责任。赣DY2836号小型变通客车在人寿财保吉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后,原告自行修理三轮摩托车花费1800元。

    被告人寿保险吉安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修理费发票不真实,没有修理明细单,且鲁V8J784号三轮车的损坏程度既没有保险公司的定损,也没有物价部门的鉴定,因此,损失无法认定。且保险公司已在赣DY2836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王立明财产损失35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何春明提供了修理费1800元的发票,该发票系合法的税务发票,被告也没有提供反证证实该修理费发票系虚假票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证据。因赣DY2836号小型变通客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吉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品除已支付王立明的350元,还应赔偿165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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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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