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收益先还债 连带责任还要担

  发布时间:2010-08-25 22:32:15


    吉水法院网讯 8月24日,吉水县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曾晓忠从合伙收益中支付原告吴盛昌、毛太运,戴秋根报酬款2.4万元及其利息,被告彭二英、周顺云、肖智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4年元月14日,被告曾晓忠、肖智章、周顺云、彭二英共同投资承建吉安市新世纪花苑二期工程第23、24、25、26、27、28栋房屋建筑工程。随后,四被告将新世纪花苑二期工程23-28栋房屋的泥工工程交由原告吴盛昌、毛太运,戴秋根三人承建。该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万元未付。诉讼中,被告彭二英、周顺云、肖智章提出他们已委托被告曾晓忠一人结算工程款,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他收取和支付,欠款与他们三人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在合伙承建建筑工程期间,拖欠原告泥工工程款2.4万元及利息,该款应由四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根据四被告合伙清算的账目,被告曾晓忠手上尚有合伙收益8.4万余元,为此,被告曾晓忠应先从合伙收益中直接支付给原告工程款。被告彭二英、周顺云、肖智章对此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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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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