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款已经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如数支付

  发布时间:2010-08-25 22:29:58


    吉水法院网讯  8月25日,吉水县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赔付原告吉水县妇幼保健院保险金1.1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为其所属55名医务人员办理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限额0元,即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赔偿;2、每次索赔免赔额:20%或1000元;3、保险期限12个月,自2008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3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7月,患者陈连香在原告处就诊时发生医疗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赔偿陈连香各项经济损失共5.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则认为法院判决改变医疗事故责任划分不妥,要求按吉安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承担理赔责任,为此,仅向原告赔付2.68万元,尚差1.15万元拒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订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医疗事故并依法院判决向患者赔付5.8万元后,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赔付原告保险金3.82万元,被告辩解按鉴定结论赔偿缺乏法律依据。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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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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