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谢庆忠欠原告宋丁铃借款本金及利息33.25万元,被告谢庆忠保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9万元,2011年8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2012年8月31日前归还7万元,余款7.25万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给原告宋丁铃。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庆忠因在泰和县城搞房地产开发缺乏资金,向原告宋丁铃借钱。2006年5月10日,原告宋丁铃借现金30万元整给被告谢庆忠,约定一年归还,年利率20%。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在原告的多次奔波催促下,被告陆续归还部分本金,至2009年12月20日止,被告谢庆忠尚欠原告本金19万元,利息14.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欠条各一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3.25万元。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经认真阅卷,认定该案事实清楚,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中,被告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只是由于经营困难,未能按期还款,希望同原告协商解决,且原告也同意与被告协商解决。最终,在案件事实清楚以及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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