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郭招娣与被告黄其发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2月5日,双方在吉水县金滩乡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告于1993年6月28日生育一女儿,2002年6月3日生育一儿子。1998年夫妻双方在被告老家午冈村共同建造了一栋面积为240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住房。近几年,原、被告为培养子女读书,夫妻租住在县城打工谋生。在夫妻相处中,因被告好喝酒,且经常喝醉,夫妻常为此事发生吵打。为此,原告以被告经常喝醉酒对其进行殴打,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承认被告不喝酒的时候夫妻关系还好,且上个星期都和好了夫妻关系。近几天,被告又喝醉酒打原告,故坚持要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为,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了一对子女,并共同建造了一栋住房,其夫妻感情基础比较牢固,现夫妻双方经常为喝醉酒等生活锁事有时发生吵打,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夫妻矛盾完全可以避免。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