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支持。8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彭士诚应当返还原告周大为礼金款1万元整。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大为在吉水工作时与被告彭士诚之女彭某相识并自由恋爱。为方便双方定亲事宜,原、被告双方均委托吉水县醪桥镇都陂村村民邹水根作为周大为与彭某婚约的媒人。2009年2月6日,周大为与彭某两人在周大为家举行定亲仪式。周大为与被告彭士诚就礼金达成了协议,由周大为给付被告彭士诚家彩礼款1.5万元。当日,在媒人邹水根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原告周大为先将礼金1万元给付被告彭士诚。双方还约定,余款待过完元宵后再给付。定亲后,周大为与彭某开始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合,双方常发生争吵。彭某因此离开原告周大为并明确提出解除婚约,不与原告周大为结婚。原告周大为因此多次要求被告彭士诚返还彩礼,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法律既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但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要求返还按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告彭士诚按习俗收取原告周大为礼金1万元,但被告之女彭某与原告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礼金1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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