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天勇自愿在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陈天然投资款5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族兄弟。2009年2月,原、被告合伙在县城龙华大道开了一排档。后来拆伙由被告陈天勇一人经营、开办。2009年12月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合伙投资款人民币55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向催款,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付。
此案经过开庭调查,事情基本清楚,但面对两兄弟因此事不相往来的现状,法官并没有急于判决。庭后,法官找来原、被告同族兄弟中的大哥,共同反复做原、被告的工作。法官从亲情入手,最终化解了兄弟矛盾。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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