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林静要求与被告夏生龙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相爱,经过二年多的相互了解,于1990年3月24日在原吉水县金滩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2月25日生育男孩,婚后夫妻感情还好。经双方的共同努力,于1994年在家里建起一栋占地面积90平方米的二层住房。2000年,双方将儿子转学吉安市就读,原告随儿到吉安市租房照顾儿子学习、生活,被告仍然在广东东莞打工。由于两地分居生活,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原告有外遇,表示能够原谅,并要求原告随其到广东东莞,一家人共同生活。原告表示同意愿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但要求被告在6月份以前按揭一套住房,并保证不再赌博、酗酒。为此,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近些年来,由于夫妻两地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有所疏远。审理中,被告表示愿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也表示同意愿与被告共同生活,但只是要求被告能尽快按揭购置住房,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有改善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尚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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