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父责妻子诉离 法院驳回再次起诉

  发布时间:2010-08-19 17:41:55


    吉水法院网讯  8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廖金凤与被告陈文龙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廖金凤抚养至九周岁, 婚生女孩九周岁至其成年由被告陈文龙抚养;被告陈文龙家中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陈文龙所有;原、被告所欠廖玉达3.3万元债务由原告廖金凤自愿负责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1年期间,原告廖金凤与被告陈文龙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5月,婚生一女儿。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抚养至今。2008年3月,原、被告双方到广西搞连锁销售。期间,原告回家向他人借款3.3万元用于连锁销售,该款被亏空至今未偿还。2009年4月,原告因被告长期在外务工,看望女儿的时间不多,以被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及与被告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案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为此,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并提出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至9周岁,女儿9周岁至18周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原告同意被告意见。但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各执己见,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庭审后,原告又向法庭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自愿承担偿还所欠廖玉达的3.3万元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廖金凤与被告陈文龙虽结婚多年,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其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现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应当准予其离婚;原、被告对婚生女儿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尊重其意见。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自愿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原告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依法准许。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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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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