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尚无固定住所 诉请经济帮助获准

  发布时间:2010-08-19 17:40:53


    吉水法院网讯  8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胡博华与被告周春莲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周春莲抚养, 婚生男孩由原告胡博华抚养;原告胡博华给付被告周春莲经济帮助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确立婚姻关系。199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7月7日生下一女儿,2006年11月19日生下一儿子。婚初,夫妻感情还好,近年来,因家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农历2009年正月离家外出打工,夫妻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结婚,婚后一度夫妻感情还好。近年来由于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中出现矛盾,以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双方均自愿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又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由原告抚养男孩,被告抚养女孩。鉴于被告目前尚无固定住所和工作,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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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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