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检根与被告谢忠春离婚;原告刘检根给予被告谢忠春经济帮助1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检根与被告谢忠春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9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月6日双方自愿到吉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结婚后一度夫妻感情较好,由于原、被告婚后仍与原告父母同吃住,在饮食、卫生等方面有分歧,加上婚后,被告因患病至今未生育,婆媳之间产生矛盾,并因此影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09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同年五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为此,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但被告以离婚后没有住房和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为由,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12万元,原告不同意,双方各执己见,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检根与被告谢忠春一度关系较好,但由于被告婚后未生育,双方缺乏理解和沟通,导致夫妻有时发生争吵,尤其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其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当准允,被告离婚后,没有住房,又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原告对被告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但被告要求十二万元经济帮助,其要求过高,应部分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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