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建明尚欠原告叶为铭借款2.14万元及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归还;被告解坚以对被告黄建明的上列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建明在2007年12月9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叶为铭借款2.94万元。其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叶为铭现金人民币贰万玖仟元肆佰元整。要按还款协议还款,此据 经借人:黄建明 2007.12.9”。担保人承诺按还款协议,如到期未按协议还款,由担保人负责归还,特此承诺,担保人:解坚以,2007.12.9”。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款未成,原告于2008年4月7日向法院起诉二被告,在被告黄建明承诺会按期还款,被告解坚以愿继续担保,直到此款还清为止,并要求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原告撤回了起诉。此后,被告黄建明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至2009年元月底,归还借款8000元,尚欠2.14万元未还。为此,原告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上列借款2.14万元及承担此款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黄建明出具借条,向原告叶为铭借款2.94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解坚以进行担保,被告黄建明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归还原告借款,逾期归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解坚以自愿为被告黄建明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叶为铭要求被告黄建明、解坚以归还该借款及逾期利息,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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