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谢庆庚所欠原告周春兰借款6.5万元及利息,此款被告保证在2010年8月21日前清偿2万元;余款被告保证在2010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 原告周春兰诉称,原告周春兰与被告谢庆庚系吉水二中同事。2006年5月,被告谢庆庚向原告借款用于投资泰和县技术监督局工地建设,同年5月30日,原告筹集6.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谢庆庚。在被告谢庆庚哥哥的办公室,被告谢庆庚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后,被告谢庆庚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借款不还。2009年1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谢庆庚,谢庆庚书面保证在2009年5月30日偿还清本息,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0%,到期后,被告仍分文未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
被告谢庆庚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属实,对向原告借款6.5万元的事情一直无异议,这笔借款被告是用于泰和县城泛华俊园房地产项目开发,被告对该项目享有2/3的股权,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资金还没及时回笼,所以一直未清偿原告的借款。被告曾与原告商量,到泰和县的泛华俊园拿一套房子给原告作为抵押,以确保原告的借款得以清偿,但由于原告没有同意,因此这事就不了了之了。
审理中,承办法官找到双方当事人交心谈心,春风化雨般做思想工作,讲解法理,耐心疏导原、被告双方,促使双方对话沟通。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的耐心劝解,被告谢庆庚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原告周春兰也表示非常理解和同情被告的困难。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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