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盗窃物品 贪图小利获罚

  发布时间:2010-08-19 17:28:49


    吉水法院网讯  8月1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罪,判处被告人毛脚仔、李水英单处罚金3000元。

    经审进查明,2008年11月、12月左右,被告人毛脚仔、李水英在明知他人所出售物品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毛脚仔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了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银项圈1个、银元6枚,经鉴定,其收购的赃物价值为7810.10元。被告人李水英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了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经鉴定,其收购的赃物价值为5590.30元。另查明,二被告人所收购的赃物是王小文单独或者伙同刘锋、王勇于2008年6月至10月所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毛脚仔、李水英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自首且积极退赃,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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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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