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肇事逃逸 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08-19 17:27:54


    吉水法院网讯  8月1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郑德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5日早晨,被告人郑德胜驾驶六轮农用车从东固镇开往吉安市。7时55分,当车行至105国道1908KM+500M路段时,为避让车辆往左打方向,至该农用车逆道行驶,与骑自行车的陈水凤(后坐刘端秀)相撞,造成刘端秀当场死亡,陈水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水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德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德胜一直在逃。在2009年12月22日主动到吉水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09年12月15日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德胜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德胜主动到吉水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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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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