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小孟有期徒刑3年,缓行4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小孟与受害人肖晓海的房屋相邻,肖晓海认为肖小孟房屋的屋檐飘得太出,并在肖小孟夫妻不在家时将其屋檐锯掉一部分,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10年2月10日中午,肖小孟夫妻与肖晓海为此事在本村路口发生吵打,被他人劝阻。当日下午,肖晓海之弟肖志辉得知该情况后回到村里,并在肖小孟的家门前对肖小孟进行责问,因言语不合,两人发生吵打。之后,被告人肖小孟往家中跑去,肖晓海、肖志辉随即追赶,肖小孟在家里及家门口持水果刀刺中肖晓海腹部一刀,刺中肖志辉胸部、腹部各一刀。经法医鉴定:肖晓海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九级,肖志辉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肖小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肖晓海、肖志辉治疗费用23056元及伤残补助金、误工会等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小孟不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而故意持刀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肖小孟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能按协议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辩护人基于以上理由及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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