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8日,吉水县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底,被告聂龙生之子聂永勤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原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欧曼牌半挂货车,车牌号赣D39037。2009年,由于聂永勤拖欠多期借款,为此原告将该货车扣押,被告聂龙生为处理聂永勤的还款事宜,于2月28日以其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款6.6万的欠条。之后,被告聂龙生分三次偿还原告借款4.7万元,尚欠1.9万元。后又因为赣D39037发生交通事故欠款问题,原告扣押聂永勤的赣D39037货车并将其拍卖。为此聂永勤起诉原告要求其将多余的卖车款返还自己,经法院审理判决品除相关赔偿款项及上述被告的欠款1.9万元(该款实为聂永勤购买赣D39037车的欠款)外,原告尚需返还聂永勤卖车款3.97万余元。
现原告又持被告于2009年2月28日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9万元及其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处理,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还款没有理由,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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