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想不还 合同有效应支付

  发布时间:2010-08-16 18:17:05


    吉水法院网讯  8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剑锋应支付原告李发英货款468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剑锋长期在原告开设的水管配件店购买水管及配件。至2005年4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680元。此后,被告分别于2008年2月5日、2009年元月24日各向原告方支付2000元,至今尚差欠4680元。为此,原告诉告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购买水管及配件,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被告至2005年4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8680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应及时清偿货款。但被告只支付了4000元,至今尚差欠原告4680元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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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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