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黄秋根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7日,被告人黄秋根在未经过吉水县醪桥镇黄家边村村民集体的同意下,对雇请的民工谎称其出资20000元买下黄家边村集体所有的村办林场“井坑”山场,并预付了2000元采伐力资费后,带领民工赖云塘等五人来到“井坑”山场开始采伐杉树。采伐约一小时后,赖云塘等民工感觉情况不对,怕出事,拒绝继续采伐,并将预收的2000元力资费还给了黄秋根,便离开了山场。后经鉴定,所采伐杉树100株,立木蓄积7.2立方米,材积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黄秋根于2010年6月4日到吉水县森林公安局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秋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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