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宋金华与被告罗文莲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罗文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有先天残疾,患有耳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9月30日在吉水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01年2月4日,被告生育一女儿。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还可以,但由于被告贪图享乐,且嫌弃原告身患残疾,家庭经济拮据,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4年初,被告携带女儿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患有先天残疾,但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生育一女,且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还可以,但由于被告贪图享乐,向往灯红酒绿的生活,且嫌弃原告患有残疾,家庭经济拮据,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4年初,被告携女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至今已愈7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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