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年龄隐瞒病史 诉至法院调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0-08-16 18:14:20


    吉水法院网讯 8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案。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正月,原告陈冬兰与被告刘细生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包办下,双方在相识不到3个月,相互都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5日,原告生下一儿子,婚后由于被告患病,原、被告在生活上产生了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沉默寡言,性格内向,而原告性格开朗,夫妻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争吵。原告婚前谎称自己是1984年出生的,且隐瞒了自己的病情。现原告已与被告分居达半年之久。

    在审理过程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冬兰与被告刘细生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随被告刘细生共同生活,原告陈冬兰自愿给付小孩抚养费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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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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