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敖二女与被告陈星礼自愿离婚;座落在吉水县丁江镇塘边村委会塘边自然村一栋一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均归原告敖二女所有;座落在吉水县丁江镇塘边村委会塘边自然村的一栋土木结构房屋归被告陈星礼所有;在吉水县农行以被告陈星礼名义贷款3万元本息由被告陈星礼负责偿还;以王金秀名义贷款3万元本息由原告敖二女负责偿还。 经审理查明,1976年12月,原、被告在双方父母包办下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生育一子二女,并收养一女,子女四人现均已成家并独自生活。同居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吵打。原告曾于2005年5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和解后,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感情不但没有得到任何改善,被告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认原告所述的同居、生育子女、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等情况属实并同意离婚。
审理中,在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分担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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