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殷小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借款2万元及此款的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廖军荣。 经审理查明, 2008年7月,被告殷小勇在吉水县城西工业区开办康馨药用包装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廖军荣借款7万元。2009年1月21日,被告偿还3万元借款给原告后,对其余的4万元借款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半年内偿还。但被告在半年内只偿还了2万元,剩余2万元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至今尚欠原告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有义务按其承诺的期限归还借款。原告在被告逾期未还借款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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