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廖军荣所欠原告廖辉瑞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分两期偿还原告,即2010年8月30日前偿还3万元及其利息,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3万元及其利息。 原告诉称, 2009年10月20日,被告为投资土建工程项目,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当场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和超期还款的责任。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
诉讼中,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请求分期偿还借款。
审理中,承办法官得知原告廖辉瑞与被告廖军荣系朋友关系,一方面按照法律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确定开庭时间,一方面组织双方在开庭前进行协商,多角度耐心细致做好双方的说教释法工作,劝解双方珍惜友谊,同时陈明利害关系和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通过法官真心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并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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