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解,原告廖军荣与被告曾金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曾金根所欠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自愿于2010年9月20日前偿还8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其余7000元。逾期未还按月利率9厘双倍计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6日,被告曾金根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当场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在2009年过年前还清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这笔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曾金根归还借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曾金根承认了向原告廖军荣借款的事实,并认可原告提供借条的真实性,但也提出了其现在的积蓄都已投资,没有足够的现金,需要一定时间积蓄资金。承办法官抓住当事人双方都希望息事宁人的心态,对原、被告进行耐心的劝导,引导原告适当考虑被告的难处,同时又提示被告无论其无法按时还款的原因是否是客观原因引起的,按照借条还款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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