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不足一月结婚 结婚未满半年离婚

  发布时间:2010-08-13 17:28:12


    吉水法院网讯  8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苏萍与被告王军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余天,便于2010年2月25日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缺乏婚姻基础,婚后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原告李苏萍脾气暴躁,被告王军对原告李苏萍有多次打骂行为。2010年4月25日,原告李苏萍在医院行流产不全清宫术,导致夫妻双方的矛盾更加难以缓和。特别是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吉水县文峰派出所在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解决时,被告王军又当着该所干警的面,用拳头击打了原告李苏萍。为此,在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付其精神损失费6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短,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而多次发生吵打,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相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且举证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失费6000元,理由不当,且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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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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