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承诺补偿款 遵循诚信应给付

  发布时间:2010-08-13 17:27:25


    吉水法院网讯  8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尹晓强应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夏八连离婚时承诺的补偿款30000元及债务27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9年7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签字前口头约定在吉水的财产(购买了两块地皮)归被告,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当时被告没有钱,就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写完欠条后双方签字离婚。另外2700元是2003年左右,被告借原告姐姐的钱,由于当时没有写借条,在原、被告离婚时,被告写了一张欠原告2700元的欠条,由原告还给其姐姐。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钱,被告总是推脱不还。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离婚时承诺的补偿款30000元及债务2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尹晓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给付离婚时约定的给原告的补偿款及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时的承诺付款,其诉讼主张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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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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