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系痴呆儿 离婚亦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0-08-13 17:26:18


    吉水法院网讯 8月1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赵秋香与被告袁宗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被告处的一栋住房及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秋香与被告袁宗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农历11月12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婚后,夫妻双方多年在家务农、夫妻关系较好,1989年1月4月,原告生育女儿,1991年8月20日生育儿子,期间,夫妻共同新建了一栋三层半的住房。自1999年被告外出务工起,被告对原告的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04年后,被告在外办厂不回家,不与原告团聚,夫妻分居至今,家庭生活全由原告一人料理。儿子因小时候患病已成痴呆儿,女儿现已成年在外务工。近年来,原告也外出务工,将儿子交给被告的母亲和姐姐托管至今,现原告为解脱与被告的婚姻痛苦,诉至法院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的份额用原告夫妻财产一半的份额抵偿。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原告用夫妻财产一半的份额抵偿儿子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是1987年农历11月12日按农村习俗结婚,至今虽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但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2004年后,因被告在外不回家与原告团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虽婚生子已成年,但是痴呆儿,属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原、被告均应继续抚养,原告主张用其享有的共同财产一半的份额折抵袁军的抚养费,依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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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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