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保证骗人撤诉 余额到期再次违约

  发布时间:2010-08-13 17:25:33


    吉水法院网讯 8月1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宋仁生十日内还清原告阙六娇借款17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仁生以承包工程等理由为名,于2009年元月至10月先后四次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共计21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没有按照承诺归还借款,原告于2009年11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后,被告归还2000元钱要求原告撤诉,并书面保证余款在2009年农历12月底还清。撤诉后被告只还了2000元,欠款余额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承诺归还。为此,原告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还清所欠17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宋仁生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清偿原告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诉讼主张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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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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