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证实父有外遇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10-08-13 17:24:24


    吉水法院网讯  女儿当庭作证,证实父亲近年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8月1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允许原告郭长英与被告汤金根离婚;两个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由原告自愿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长英与被告汤金根于1987年10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先后于1988年8月、1991年10月生育两个女儿。现两个女儿均已年满18周岁,都仍在校读书。2007年5月开始,被告汤金根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知道后,对被告进行规劝,被告不但不听,反而与原告吵打。为此,原告于2009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案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自愿承担两个已成年女儿的抚养教育费。原、被告小女儿当庭作证,证实被告近年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长英与被告汤金根虽结婚多年,生有两个女儿,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近年有外遇,原告2009年9月起诉要求离婚,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其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准许。原告自愿承担两个已成年的女儿抚养教育费,可依其意愿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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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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