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秋生十日内还清原告肖金明借款18000元及利息4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金明和被告李秋生系战友关系,2004年2月26日以前,被告向原告借了4万元用于开店,之后陆续还了22000元(不含利息),到2004年2月26日还差18000元,出具欠条一张。由于被告和其老婆闹离婚,店也转了,无力偿还欠款。2004年9月21日被告还写了一张欠4000元利息的欠条给原告。之后,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不还。现在被告人也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秋生偿还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钱,出具了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