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冬生十日内还清原告夏卫国借款7000元本金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冬生因做生意等,分别于1999年1月19日、2005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和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中2000元是原告夏卫国在枫江农村信用社以自己的名义贷的款,再借给被告的,该款至今未还给原告。另外10000元借款,被告只提供了原告一张5000元的还款收据,其余5000元没有还款证据。庭审中,被告认为其中2000元在借款时原告已讲此款可以不还。原告认为,并没有讲可以不还,而是可以缓一下还款时间,现在枫江信用社催原告还款,所以要被告还清2000元借款的本金及其利息。另外5000元借款原告只要求其还本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只还2000元本金,不还其利息,以及10000元借款中的另5000元也已经还清,但无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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