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潜伏盗窃 致人受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0-08-12 17:29:52


    吉水法院网讯  因盗窃时被他人发现进而持刀行凶。8月1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光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光亮于2010年4月4日晚来到吉水县双村镇连城村委会棚老上村,通过攀爬水管的方式进入受害人周顺莲二儿子的家中,随后潜伏在三楼。次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吴光亮下到一楼行窃。8时许,周顺莲在一楼打扫卫生进入到吴光亮行窃的房间时,被吴光亮持铁秤砣打伤头部,在周顺莲停止反抗后,被告人吴又手持一把水果刀在周的脖颈上,威逼周交出钱财,周以回自家取钱为由得以脱身离开现场。之后,周顺莲叫来村民一起将吴光亮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后经法医鉴定,周顺莲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的母亲黄正琴代吴光亮赔偿了受害人的治疗费等共计2000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光亮出于盗窃他人钱财的目的,非法潜入他人住宅,在盗窃未能得逞的情况下,竟然当场使用暴力威逼他人交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对被告人吴光亮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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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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