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财根所欠原告李发俊、王九英借款2万元整应予偿还,此款限被告在2010年10月底前偿还原告1万元,余款1万元在同年12月15日前全部付清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财根系原告李发俊、王九英的长子。2007年,被告李财根因在吉水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缺少资金向两告借款2万元整,借款时因是父子关系,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在吉水县城文水道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住房。此后,因原、被告父子间关系处理不融洽,现两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自己家庭经济负担重未向原告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还款。审理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但要求原告宽限其还款期限,因双方各持己见,双方对还款期限达不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财根拖欠原告李发俊、王九英借款2万元应予偿还。鉴于原、被告是亲子关系,被告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原告宽限还款期限,应予准许。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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