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提供与他人合影照片 诉请精神赔偿证据不足

  发布时间:2010-08-12 16:19:12


    吉水法院网讯 只向法庭提供了一张被告与他人合影的相片,不足以认定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8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赖文君与被告张春花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赖文君抚养,婚生女儿由被告张春花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文君与被告张春花于200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先后于2004年7月生育女儿,2007年12月生育儿子。2007年,原告在广东省东莞市开办一鞋店,被告有时会去鞋店与原告共同生活。2009年7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鞋店上网与他人聊天,被原告发现后,双方为此时常发生争吵。2009年11月,原、被告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离开鞋店至深圳打工,双方从此分居至今。原告在被告离开后,在被告的包内找到一张被告与他人合影相片。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赖文君与被告张春花结婚多年,并先后生育一子一女,但自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网上聊天及与他人合影后,双方时常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应当准予其离婚。原告只向法庭提了一张被告与他人合影的相片,不足以认定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证据和理由不足,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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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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