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保险理赔

  发布时间:2010-08-12 16:15:57


    吉水法院网讯 8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原告徐彩霞、吴佳慧、吴佳涛、吴九才、饶木莲因亲人吴波泉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7.55万余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7.96万余元,合计赔偿18.9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4时43分,原告亲属吴波泉驾驶车牌号为赣H08130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途径江西省樟吉高速公路时,车辆尾随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张光有驾驶的浙EC3336重型半挂车,造成赣H08130号车驾驶人吴波泉、乘车人骆祥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2月12日,江西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亲属吴波泉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张光有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浙EC3336重型牵引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安吉鑫诚物流有限公司。浙EC3336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别为50万元和5万元,均不计免赔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张光有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该案案情宜承担30%的责任。由于被告张光有驾驶的浙EC3336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内,且事故造成原告亲属吴波泉及另一乘车人骆祥死亡,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余款26.55万余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30%赔偿原告损失7.96万余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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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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