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周高华与被告李小平离婚;婚生小孩周小敏由原告周高华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高华与被告李小平于199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2月11日在吉水县文峰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并于1996年10月生育儿子。2009年6月17日,被告李小平因怀疑原告有外遇,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便到父母家中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为此,原告于2009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高华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其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2010年2月13日夜(农历除夕),被告到原告父母家中与原告父母发生吵打,经当地民警调处,双方才平息争吵。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经调解,达不成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高华与被告李小平虽结婚多年,且婚生一儿子,但自从2009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以来,双方分居至今。尤其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但没有改善,还进一步恶化,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准允其离婚;原、被告分居后,儿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又身为教师,为有利于婚生儿子成长,儿子应由原告抚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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