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年保要求与被告李五仔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年保与被告李五仔199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因被告不能怀孕,双方到全国各地医院治疗未见效果,2008年12月10日,原、被告为做试管婴儿妊娠需要双方办理了结婚证。此后,因被告不能生育小孩。原告对其嫌弃,双方有时为生活锁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认为,夫妻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审理中,被告表示与原告的夫妻关系较好,坚持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十几年,为生育小孩双方多年求医。2008年为做试管婴儿妊娠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夫妻感情较好。现原告以被告不能为其生育小孩,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未举出相关证据证实,对此,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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