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8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袁建南从2010年开始至原告张嘉豪18周岁止,每年承担抚养费487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海连于2009年12月20日生育一男孩。2010年元月13日,接生单位吉安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新生儿姓名张嘉豪,男,母亲姓名张海连,父亲姓名袁建南,在本案的诉讼中,被告袁建南的父母向法庭证实,2009年11月,有一个女的打电话给被告母亲,告之她已怀了袁建南的孩子,被告母亲接电话后,询问被告是否有此事,被告对其母讲:他俩合不来,他的事不要我管。没有否认同居怀孕之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身份有效证据,原告张海连向法庭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袁建南是原告张嘉豪生父,且被告父母在诉讼中均已证实,被告父母询问被告是否与她人同居怀孕生小孩之事,被告未否认,视为被告默认与原告张海连非婚生小孩张嘉豪,可以认定原告张嘉豪是被告袁建南非婚儿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被告袁建南是原告张嘉豪生父,就应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现原告在吉安市区居住,被告应按照相关标准,承担原告张嘉豪的一半抚养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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