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生活近两年 诉请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8-11 10:15:32


    吉水法院网讯 8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周春莲与被告黄越飞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黄越飞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周春莲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2004年1月5日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结婚。2004年2月6日生育一男孩;2009年2月15日婚生一女孩。现在,男孩在被告黄越飞父母的监护下抚养;女孩在原告周春莲处抚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黄越飞不珍惜夫妻感情,不与原告共同搞好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加上原、被告双方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造成双方无法共同相处。2009年1月,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周春莲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越飞离婚并主张由被告黄越飞抚养两个小孩。审理中,原告周春莲对抚养小孩问题改变诉讼请求,要求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结婚多年,且生有小孩,但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相处,原、被告双方自2009年1月分居生活,至今近两年之久。原告周春莲要求与被告黄越飞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对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由于目前婚生男孩随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婚生女孩随原告周春莲共同生活,可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合理安排。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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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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