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汝光与被告贺英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63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吉安务工时与被告相识,随后发展成恋爱关系,2007年12月20日,双方在吉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好。2008年9月26日,被告生育儿子,儿子出生后,夫妻双方常为带小孩等生活锁事发生吵闹,2009年原告回家与被告过春节,被告对原告冷淡,春节过后,原告将被告及儿子接到珠海居住,在近半年的相处中,被告多次提出与原告离婚,为此,被告带着儿子回吉安娘家,同年7月,被告的父亲以被告的名义开办了吉安韵达速递公司。并要原告一起回来开公司,对此,原告不同意,也未回来,从此夫妻矛盾加深感情破裂。2010年3月,原告回家探亲,被告对原告更加冷淡,且被告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提出婚生小孩由其抚养,原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因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都表示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现小孩未满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小孩一半的抚养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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