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贱妹要求与被告陈志勇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1997年12月4日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结婚。1999年1月5日生育一男孩。2007年12月19日婚生一女孩。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的夫妻关系还好。2008年农历12月15日,由于被告陈志勇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导致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局面,从而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且生育小孩。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陈志勇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虽然对双方的夫妻感情和今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但只要双方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相互关照,互谅互让和尊重、体贴,共同搞好家庭生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原告举证不足,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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