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干挪用补偿款 自首还款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10-08-09 21:43:38


    吉水法院网讯 两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政府下拨给村民的补偿款挪作他用。8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对被告人肖之堂、周顺根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之堂、周顺根是吉水县阜田镇育贤村人,肖之堂任村委委员兼肖家村小组组长,周顺根任村委会会计。吉水县石莲煤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其附近村庄的农田造成了污染,2005年,石莲煤矿在改制中列支了20万元作为对村民的污染补偿款。2006年,经吉水县政府批复同意,该县国有工业资产运营公司将17万补偿款拨付给阜田镇,镇政府将其中12万元作为村民的污染补偿款转给了育贤村原出纳肖之堂存折上,经村委会决定,该款由肖之堂负责保管并发放到村民手上。2006年7月21日,被告人周顺根因承接个体建筑工程缺少资金周转,遂向肖之堂提出从肖之堂保管的12万元污染补偿款中借4万元用于其支付民工工资,并说好了还款有关事宜。肖之堂同意后私自从补偿款中借出4万元给周顺根,并由周顺根出具了借条。该4万元借款在案发后全部归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之堂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污染补偿款私自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周顺根身为村委会会计,明知被告人肖之堂所保管的补偿款是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为从事营利活动仍与肖之堂共谋私自借款4万,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所犯罪行较轻,案发后将挪用公款全部归还,且有自首情节,可以对两被告人免除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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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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