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8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驳回原告田三连要求与被告刘和平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告田三连与被告刘和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月1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先后生育两个儿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时会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并因吵打先后三次分居,其中前两次分居时间较短,且自行和好,第三次是在2009年11月双方又因吵口分居至今。2010年2月15日,被告到原告娘家找原告,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并动手打了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经调解,达不成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田三连与被告刘和平相识后,自由恋爱多年,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儿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并先后分居三次,但分居时间均较短,且前两次都自行和好。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体谅,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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