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号关机逃避还债 诉至法院依法判还

  发布时间:2010-08-09 17:39:03


    吉水法院网讯 8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家天十日内还清原告李绍有本金22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绍有与被告刘家天系朋友关系,2006年10月21日,被告刘家天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名,向原告分两次借款人民币22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和付款方式,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二张借条。在借后的一年里,被告基本上能按照所讲的条件按月付息,但过后被告就经常采取换号、关机,甚至躲藏不见面等方式违背当时的承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还清欠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钱,出具了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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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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