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中止妊娠虽有过错 要求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0-08-09 17:37:30


    吉水法院网讯 8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周冬莲与被告廖九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2007年3月1日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婚后至今双方未生育小孩。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缺乏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共同相处,导致近两年来分居生活。经医学检验,原告周冬莲身患多种妇科疾病。2007年8月初,原告周冬莲虽然怀孕,但原告周冬莲在非经医学鉴定不能生育的情况下,未征得被告廖九皮的同意,于2007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医院中上妊娠。为此,被告廖九皮以原告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给被告及其家人带来精神上的打击且至今没有小孩为由,要求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原告周冬莲则以自己中止妊娠时,被告在场,且自己身患疾病,被告并不存在生活困难,对被告上列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而不同意被告的要求。2010年3月,经当地村委会组织召集原、被告调解,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周冬莲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廖九皮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由于缺乏婚姻基础,婚后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分居时间已有两年之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周冬莲在未经被告廖九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医院中止妊娠有过错,被告廖九皮为此要求原告周冬莲给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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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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